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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知多少
作者:陈强文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导语: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存在,并延续至今。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重庆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诉源治理,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
       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要谨慎选择使用借条、欠条及收条。
        6、实践中,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还会以转账凭证、结算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形式出现。发生纠纷时,上述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借款合同仍可能有较大风险。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借贷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要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法律保护还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风险。
        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涉嫌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受欺诈、胁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销。受欺诈、胁迫一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欺诈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遵守全面履行和诚信履行的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履行主要体现为款项的支付,出借人应证明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借款人应证明实际归还了借款款项。
        1、款项的支付方式通常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备注借款信息。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避免采取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出借银行卡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上述方式可能会导致出借人难以证明借款实际支付。
        3、银行转账应尽量通过借款双方本人账户进行,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贷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要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避免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经济往来,难以认定款项性质。
        4、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往来款项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并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结算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难以分清款项性质。
        5、借款人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条,或将还款情况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要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债权人对公司决议内容应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2、担保人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担保条款,了解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保证期间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避免盲目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以“见证人”“中间人”等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抵押权、质押权因此未设立的,出借人对担保财产和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债权人与依法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5、债权人与保证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将面临很大风险。
        1、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一旦行使时效抗辩权,出借人即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出借人应重视对催收通知、借款人还款承诺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
        2、实践中,有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承诺。合同中的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3、诉讼时效抗辩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4、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自愿归还的款项,出借人可以接受。借款人自愿归还后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  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民间资本的融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题,也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诚信借贷、理性投资,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对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重庆法院继发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后,再次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继续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法律风险防控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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