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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清者自清,为涉嫌盗窃案的H某某辩护,刑拘30天不到成功让无辜的H某某无罪释放
作者:孔令威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7日
清者自清,为涉嫌盗窃案的H某某辩护,刑拘30天不到成功让无辜的H某某无罪释放
清者自清,为涉嫌盗窃案的H某某辩护,刑拘30天不到成功让无辜的H某某无罪释放
    

   
2013816日,涉嫌盗窃案的H某被广州市TH区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在广州市TH区看守所。
 
   2013818日,犯罪嫌疑人H某的家属H某某委托孔律师为H某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013818日至2013911日,孔律师接受H某的委托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多次和本案经办机关(广州市TH区公安分局ZJ派出所)联系,了解案情,同时和H某的家属协助做好有关取证工作;此外,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解答和帮助,深入了解案情。最后,孔律师分两次向办案机关提供律师意见书,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书面)。
介入此案后,孔律师认为:涉嫌盗窃罪的H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事发前更未与同案犯预谋,况且对同案犯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情;H某某向同案犯购买赃物之前,同案犯也并未向H某某告知赃物属于同案犯盗窃之所得物;H某某购买赃物的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与交易习惯来进行的,H某某也以与市场价接近的合理价格支付给了同案犯。无论从H某某行为侵犯的刑法法益上来看,还是从H某某是否实施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来看,都不能证实其有罪。故此,H某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其是被冤枉的。孔律师当即向办案机关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恳请办案机关尽快做出证据不足,撤案处理,并尽快释放H某某。
2013912,广州市TH区公安分局ZJ派出所通知孔律师,办案机关同意孔律师的意见,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并准予H某某释放的决定(即公安机关作出不起诉、撤案的处理意见)
2013912晚上H某家属顺利地到广州市TH区看守所接送无罪释放的H某。
 
   至此,孔律师为X某无罪辩护的法律工作取得完满成功。
清者自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H某某及其家属在听到H某某可以释放的决定时,感激涕零,好像听到了花开的声音,对孔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意见颇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