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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能赔吗?
作者:交通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1日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是意外事故,并且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第一次经历,因此处理时难免紧张无措,可能情急之下只记得给交警报案,忘了通知保险公司出险,后期冷静下来才想起来未报保险,那么,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财产损失,在未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个真实案例来解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9日,驾驶员王某某驾驶单位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华凌路段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原、被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王某某无责。另,经查被告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为被告乌鲁木齐市道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出租车队所有,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均投保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事故发生后,原告产生车辆维修费44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拒不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原告的维修费不予认可,理由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报案,未对车辆损失定损,无法确定维修费的真实性,我公司不予确定该项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被告李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的车辆碰撞受损,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的事实属实,故对原告因车辆损坏而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支出车辆维修费4400元,有发票及账单为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且被告李某负全责,故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剩余的车辆损失24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报案,未对车辆损失定损,无法确定维修费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维修费发票可以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属实及原告因交通事故实际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能作为其不予赔偿的理由,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报保险,但车辆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财产损失且有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确定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就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未报案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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