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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挪用资金罪辩护成功、被判免处
作者:武景生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案件背景:2009年9月11日,于某作为艳东村法定代表人诉二道河子煤矿退休职工且居住在艳东村的孙某关于艳东村小学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09恒民初字第354号判决:被告孙某在30日内搬出艳东村小学原校舍,并校舍及所附带的土地一同返还给艳东村。孙某对于某怀恨在心,遂举报于天洪涉嫌挪用资金罪。
2013年9月13日本律师担任于某辩护人。于某被鸡西市恒山区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起诉,经本律师努力工作,最终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免处。
一、侦察阶段届入,深入调查取证。本着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律师规范的要求,深入鸡西市恒山区某村,向村会计、委员、村民等调查取证,了解情况,部分群众书写了证言;向红旗乡经管站调查于某任村长期间垫付资金、开支、报销等证据。通过扎实的工作,为最后开庭辩论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通过反复研究卷宗,发现了侦察机关证据、检察机关起诉书存在很多问题,本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郑重指出了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补充侦察严重超限。第一次补充侦查超期限近一年!时间严重超限。第二次补充侦查超期限近一个月!二是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展示证据。本案中,于某对有罪供述是否定态度,其它人员的询问笔录均不能成为直接证明于犯罪,相反不能排除于某工作垫付金钱的合理怀疑。本案中既缺少公诉机关与侦察机关的往来文书,又缺少将部分有利于于某非犯罪的证据列入证据目录。重要证据在证据目录中竟然没有!
三、审判阶段辩论,突出质证重点。开庭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疑点较多,证据严重不足,特别是部分关键证据对检察机关不利的在证据清单中竟没有!部分证据来源不合法、形式不合法,证据不应该被认定。总之,无论从何角度,也不能从事实上、证据上、挪用的数额上证明于某犯罪。

律师资料

武景生律师
电话:133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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