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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
作者:李庆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
第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二、实务探讨
(一)、给付方式
1、定期给付,月付、季度付。
2.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为了避免执行中的麻烦,在判决中宜多采用一次性给付。对于“有条件的”可作如下理解:
(1)、出国、出境人员、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2)、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等人员;
(3)、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4)、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案例1:张小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秦小某。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女儿:张小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自愿支付女方200 000(拾万)元整作为孩子直至18岁的抚养费,男方预先支付女方10 000(拾万)元整,剩余10 000(拾万))元整由男方在孩子18岁以前分期支付完。此后秦某支付了10 000元,剩余10 000元抚养费未支付。张某现从事贸易工作,其自述每月工资7000元左右。
(一)、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减少: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父或母能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4)直接抚养一方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且同意另一方减少给付抚养费的
案例十四:王某诉王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王某与贺某于2008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即王小某(现为小学二年级学生)。2015年4月10日,李某与贺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小某由贺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在每月15日前付清,直到王小某成年为止。王某于2014年1月8日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企业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相关证据表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共亏损319 253.00元。审理中还查明,李某存在多次逾期归还贷款情形。王某要求抚养费每月降低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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