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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想对“老赖”说声“拜拜”不容易!
作者:李庆平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如下:(二)分布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可依法免责。逐步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责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看到相关消息后,重庆老赖们有点“躁动”了,王某当老赖的时间大于三年,2016年时王某还是风光无限,当时其拥有重庆源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源世有限公司、重庆源世科技有限公司等一众公司,涉及酒店餐饮、娱乐、婚庆摄影、生超、家具等行业,王某身家超过1个亿。谈到为什么会变成“老懒”也是一身叹息,15岁只身澳洲留学,20岁回国创业,一路顺风顺水,不到30岁就进入了“亿万”富翁行列,确在短短一年时间就跌入人生最低谷,人世间巨大落差只有自己才能体会,王某总结原因:“一是经济大环境民间借贷利息太高远远超过国家红线年息24%,4分息那都是轻的,民间融资成本高的吓人。二就是个人负债问题,公司对外进行借款的时候个人都是签的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一旦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相关债务就找到我头上,及时公司宣告破产我的连带担保责任也没有解除。”
对即将出台的“破产个人管理制度” 王某认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对于真心实意的企业家,因公司正常经营及自然人连带担保形成的逾期债务,出台个人破产管理制度是对个人的救赎,真正的企业家本来承担着社会责任(解决个人就业、家庭问题)、国家责任。企业家被列为“失信人名单”后“有家不能回”,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没有翻身的机会。要不就是一直东躲西藏,而且债务一直滚动,个人破产管理制度是对个人的宏观降“杠杆”,建立企业、个人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现实中公司贷款非要法人或员工拉入进行个人担保,实际上很多是“企业”贷款而非个人贷款。其次,也不排除有人会利用“破产个人管理制度”进行逃债的行为。我国家族企业多,公私没有分开,个人账目与公司账目相混同。谈到“老赖”一词,王某比较激动“我也是很积极的还钱,为什么要叫我老赖,限制我坐高铁?”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法院开始试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原创作品,欢迎大家转发,留言,讨论未来个人破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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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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