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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高攀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2日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节点,即有区别,又有联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混淆,直接影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事实及法律后果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为此笔者拟对此类问题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厘清法律关系,正确处理相关纠纷。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任何一份生效合同,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合意,合同的内容包括规格、品种、数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后,才能生效,否则合同不能生效。
(二)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目的。合同经双方或多方当事协商一致成立,其目的是为了合同生效,是为了将协商一致的合同对双方或多方产生约束力,使双方形成的合意能够付诸实施,从而实现缔约目的。当然恶意磋商,不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成立除外。
(三)通常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点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以上规定,通常合同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成立即生效。除外情形除以上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外,还有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效力追认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满时及效力被追认时生效。所以说通常合同成立即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无论合同成立或合同生效,都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当然也就不能生效。
(五)无论合同成立或合同生效,当事人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只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同,不同阶段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阶段的违约责任。合同成立阶段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承担是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构成要件均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无论是合同成立过程还是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均应遵守以上原则,否则合同不成立,也不会生效,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虽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紧密联系的,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区分起来容易混淆,影响其法律存在形式的判断和其产生法律后果的承担,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区分,加以明确,以便正确适用。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阶段不同,产生的效力也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虽然《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通常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一致,但却属于不同阶段,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协商、磋商最终达成合意,愿意依协商一致的内容,订立合同。而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双方或多方均应受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存在违约,相对方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即签约方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虽然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悔约,《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但其明显具有局限性,与合同生效国家强制力保护力度不同。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不同。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合同成立的构成包括,合同的缔约方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依据自愿原则订立合同、协商一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合同生效构成,《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合同生效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从以上情况看,合同的成立强调的是合同协商、订立的过程,即缔约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的这一事实过程。而合同生效构成强调的是合同本身要受法律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达到合同生效条件。
(三)产生的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说明当事人之间就协商一致的合同形成这一事实,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其在合同成立后但未生效时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成立,只有合同成立了,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才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合同成立后但未生效时,因其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当事人在生效前解除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因未生效履行,当事人仅能就缔约过失,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即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誉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而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责任要复杂得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的,权利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责任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责任。其二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规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的性质不同适用也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即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措施,具体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和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方式。一般分为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其中确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失原则。(4)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数额预先约定,即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具体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规定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定金,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是笔者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认识,鉴于能力有限,不能更加深入的挖掘,只是就我国现有的规定,进行的总结,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能为此类问题的适用提供借鉴,供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