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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高攀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法官提示】  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开来,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并及时作出相应的释明工作。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同时也应当对合同解除、可撤销等问题进行审查,尤其是当事人一方提出可撤销之诉或合同解除之诉时,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断。
典型案例1:中宝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王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根据《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八份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是双方就剩余工程款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的《协议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参照依据。
典型案例2:姜某与双湾公司、佰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由双湾公司与佰亿公司签订,实质为双湾公司向姜某某出借建设资质,在姜某某向双湾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由姜某某具体实施的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湾公司与佰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官提示】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实际上就是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施工,无非名义上或者在有关合同等书面文件上体现为主体合法,但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在该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另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实践中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还应当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法官提示】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3:于某与孙某某、博然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本案中,双方对垫资及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法官提示】
  目前建筑市场正在推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承接工程保证金制度及支付工程款的商业保险制度,随着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垫资合法化不会导致大量拖欠工程款。此外,是否垫资和垫资多少,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通过竞争可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优化组合。在审判实务中常常出现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而在诉讼时又坚决主张垫资条款无效,请求返还垫资本息,如其主张得到支持,则不符合诚信原则。据此,垫资行为合法化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也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