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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非常态缔约规则 (2021-11-24) 点击量:342
依民法学理论,合同系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以双方完成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依此,合同订立的常态模式是通过要约与承诺之个别磋商的缔约方式。但是,在讲求效率的现代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方式渐趋多样化,传统的常态缔约模式已无法完全满足实践的需求,由此逐渐产生一种全新的非常态缔约模式: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建立传统二分法的区分或认定规则,一直是民法学者努力的目标。相关认定规则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利益说。该说主张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分上认定二者,或建议以利益衡量来界分二者,或主张将公法比例原则的操作技术用于强制性规范的认定。利益说重视利益的区分与比较,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它偏向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
虽然托底型回购合同如保证合同那样都处于三方关系之中、都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转嫁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的工具,但托底型回购合同不是保证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将托底型回购合同误认为保证合同,是担保泛化思维的产物。 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本质在于,在债权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如融......
相应地,在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对于担保人而言,债务人是特定的,担保人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的情谊关系或合同关系,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是非特定的、去个性化的,担保人并不关注债权人具体是谁,因为债权人具体是谁对于担保人而言并没有什么影响。与之相反,在托底型回购中,回购义务人在承诺回购时,对其......
尚未到期的债权,则不属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时所能主张的范围。与之不同,在以托底型回购合同保障债权的场合,回购既涵盖已到期未支付的债权,也涵盖未到期的债权,从而,债权人要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发挥着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加速到期的功能,又与继续性合同中信赖关系丧失后......
由此也可知,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出租人的使用费债权,在回购时也应移转给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失效后,出租人对于已产生未支付租金的债权,在回购时也应移转给出卖人,因为出租人的这两部分利益已被回购价款所覆盖。但是,此时的债权让与不是回购的核心内容。 按照这种计算基准所得出的回购价款,可能与回购时标的物......
在已产生的形成权因某种原因而消灭后,若后续又有新的事实再次导致回购条件成就,则又产生新的形成权。例如,在融资租赁回购中,因承租人迟延付租导致回购条件成就后,若承租人补交租金且出租人加以受领,则意味着出租人放弃了此前已产生的形成权,该形成权因而消灭。但是,之后若承租人又迟延履行,则仍能导致新的形成权产......
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法律适用(二) (2021-11-22) 点击量:235
对于其他问题,民法典则未予明确。但无论如何,这两种观点都可自圆其说。后一种观点之所以能够成立,其中暗含着一个前提,即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时,分期支付的债务在观念上是可分割的。分期支付之债的保证期间之所以可以分割计算,其原因正在于前文所强调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仅指向债务人已迟延履行的那部分......
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2021-11-19) 点击量:337
托底型回购合同不应适用也不应类推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而应视情况分别或合并适用有关形成权、债权让与、买卖等的规则。 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了回购期间。如前所述,回购条件成就后,回购权利人要求回购的权利为形成权(以下简称回购形成权)。从而,所谓回购期间,应解释为该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回购期间......
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出租人的使用费债权,在回购时也应移转给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失效后,出租人对于已产生未支付租金的债权,在回购时也应移转给出卖人,因为出租人的这两部分利益已被回购价款所覆盖。但是,此时的债权让与不是回购的核心内容。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为此种情形下的回购价款另行约定计算方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