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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遗嘱形式处分抚恤金是否可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案例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领取。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抚恤金。原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原告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遗嘱处理。遗嘱的内容为:“我与薛某一起安度晚年,为以后大家和睦相处,特制定以下几点嘱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财产归儿女所有。二、我去世后,关于薛某的一切生活与我们的儿女无关。”立遗嘱人:王某(签名按印),当时人:薛某(签名按印),代笔人:王甲、王乙。2007年4月5日。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阐述的房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割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给予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能按遗产继承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抚恤金172742元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老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都叫做遗产,抚恤金也是遗产范围内,应按照遗嘱继承。且原告每月均能获得遗属补助,有足够的生活、医疗保障,不同意分配抚恤金。 
       裁判结果 
       王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由原告薛某按照百分之六十比例分得104245元,由被告王甲、王乙按百分之四十比例共同分得69497元。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的分配,应当考虑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亲属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分割。王某生前虽立有遗嘱,去世后房子和财产归儿女所有,但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生前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其死亡后应得到的财产,遗嘱内容不得损害其他人应得到的合法财产权。因抚恤金是基于王某死亡后,单位发给亲属的生活补助,故不能以遗嘱形式处分。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进行分配,力争实现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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