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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杨军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2〕193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社字〔2002〕149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本着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企业,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服务质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退休审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退休审批的职能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参统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工作;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统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市以上的中央部属(不含11个行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参统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离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职工因病退休、退职的审批;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审批;国家对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核;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退休改离休和建国前老工人享受待遇的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养老金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和因工致残退休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及参统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详细记录企业和职工历年来的缴费情况;职工及参统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月拨付基本养老金。
  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加本地区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参统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详细记录企业和职工历年来的缴费情况;职工及参统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月拨付基本养老金。
  二、审批期限
  正常退休、因病退休(不含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时间)的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区、县所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市上采取到区、县集中办理的办法。
  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审批完毕。
  以上各项,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退休审批程序
  (一)实行退休资格预报制度。企业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预报。按要求填写《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资格的认定。
  特殊工种的退休,由职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审核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病退休、退职、工伤致残退休,须报劳动鉴定办公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预报的材料复核无误后,即批准退休,并发放离、退休证。
  (三)参统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汇总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四、严格执行规定,加强退休审批管理
  退休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扯职工切身利益的既复杂又细致的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离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把退休审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一规范,理顺职能,各负其责,认真把好离、退休审批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