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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代理劳动者诉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审结
作者:杨军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杨军律师代理劳动者诉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审结
杨军律师代理劳动者诉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审结2010年3月1日起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聘用朱某为其钢筋工,签有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9月28日,朱某在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工地上工作时,因为劳动保护措施缺失致朱某从4米高处摔落,致颅脑损伤、脊柱爆裂骨折等,后被送至长安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始终只有父、母陪护照料。
    朱某父母多次找该劳务公司要求依法办事、依法给付医疗费等等各项劳动者待遇,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态度蛮横、弃之不理。朱某父亲曾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属西安市莲湖区和未央区两地,两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互相扯皮推诿,始终无人受理,眼看就要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时,朱某父亲于2011年9月8日慕名找到杨军律师,请杨军律师帮其申请工伤认定、进而鉴定,并代理其与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和第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接受代理后,杨军律师依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第二条的规定,终于让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了朱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2011]1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年1月20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和《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鉴定为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0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朱某才刚刚21岁,本应风华正茂却已身负残疾,其身心打击颇深,但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毫不顾忌劳动者的现实困境,漠视其生计,对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拒不承认,设置层层障碍阻挠朱某享有其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他们为此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杨军律师帮助朱某参与复议过程使得该劳务公司的阴谋没有得逞,以复议失败而告终。之后,朱某又在万般无奈下委托杨军律师诉至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保护朱某合法权益。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和调解,于2012年7月2日送达了莲劳仲案字(2012)第107号《仲裁裁决书》。本案主体纠纷是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要求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因违法用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护理费等没有得到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朱某受伤严重,住院和出院后很长时间内日常生活需要照顾。虽然没有明确医嘱,但要求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护理费符合客观事实、符合自然规律,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支持;该公司不给员工办理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故发生后不支付医疗费、不派护理人员等行为都是违法用功的具体体现,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应赔偿金。尽管如此朱某对此仲裁裁决还是表示能够接受,以避免诉讼之苦,但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故朱某被迫决定继续向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杨军律师继续接受朱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第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多次传唤和一次开庭审理、调解,于2012年10月29日给原告方送达了(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相同。
    一审进行过程中,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提起诉讼,抗辩的核心主张依然是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一审法院以(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3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之诉纳入原告诉讼一并进行。
    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诉讼,不仅老调重弹,而且多次不按法院要求到庭,其巧取豪夺、欺压良善、藐视法律、戏弄执法机关的嘴脸丑恶无比、恶行昭彰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