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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思考—主权者、法律、政府
作者:黄汉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人是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因为自由而人人平等,这是作者的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本人虽然对作者平等产生的原因不赞同,但对平等本身是赞同的,本人认为人是不自由的但却得到自然平等的对待。人应当是生而不自由的,之所以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是因为自己的愚昧没有发现自己身处禁锢之中,这如同作者在第三卷第十二章中所述“低微的灵魂绝不会相信伟大的人物,卑劣的奴隶对自由这个词只会报以轻蔑的嗤笑。”一个人会随着他的理性的增加他便愈发现自己的不自由,而此时他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他更加的自由。同时,人越是自由,其所受到的枷锁就越有力,根据自由与枷锁压力的对比量,其实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受到同等的对待,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是平等的。自由其本身的含义也是不断发展的,一个人是这样,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也同样是这样。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发现自身的不自由,同时解决不自由的问题,让自身更加的自由。社会的契约产生国家,对于国家来说他也有一个自由观念,根据这个自由观念,制定国家法律,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中之所以存在奴役他人或受他人奴役的情形的存在,是因为世俗强力的存在,世俗强力带来了不平等。世俗强力带来的并不是权利,因为权利需要人们内心的遵守,而不是一时审时度势的趋利避害的行为。因此,奴隶制度的出现有其特定的条件,有狭义的合理性,但它给奴隶主带来的并不是权利,而奴隶们由于现状的审时度势的服从,一旦这种世俗强力消失,其带来的“权利”也会土崩瓦解。一种没有持久力,不为大众所接受的权利又怎么能称之为权利呢!
      因为每个人在社会中是平等的,所以不存在奴役,在平等的社会里,面对恶劣的环境,单个个体无法独立生存,所以被迫团结起来,以此来提高生存机率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理性的人们摒弃了他们在自然界中的权利来换取人类社会中的道德与法律上的权利。前者的权利看似美好却不能保障人类的生存所必需的事物,而且他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可以想象,远在沙漠的人与近在海边的人对大海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本身就失去了人类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性,若说,人可以无视距离的存在,那可以说是合理的。“每个结合者都将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整个共同体”。首先,每个结合体都交给同样的权利,因此他们还是平等的。其次,把权利交给共同体,而共同体又是一个虚拟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人们并不没有将权利交给任何人。最后,每个人都交出权利,权利的总量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增加了权利的流动性,每个结合者事实上得到的比付出的更多。如我付出我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得到的却是社会共同体中所以的结合者我不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由此产生,这个共同体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名称,可以称之为主权者,国家,人民等等。
      主权者是社会共同体在主动积极有所作为时的称呼。“主权者是最高的存在”,没有任何主体与它平等,因此它无需服从任何人的安排,而社会共同体下的每一个成员都要听从它的号召。因此他只会说我想要什么,而不是以契约形式付出以换取回报,因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说过,主权者是最高的存在。这种最高的存在并不会有害于社会共同体,因为主权者也正是社会共同体本身,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好。主权者又是一种意志的存在,他并不是一个实体,他是虚拟的存在,他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反映。因为他是意志,所以他不能够被分割,意志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不能在量上进行计算。他不能够委托,因为意志附属于人的存在而存在,一但脱离这个主体,那便不是他的意志。社会共同体有时会因为力量的不足而出现错误,那就是当共同体内部出现小团体,小团体的存在阻碍了社会共同体成员对自身意志的表达,而所谓主权者的意志也正是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这些阻碍致导了主权者的意志发生了偏离。因此要主权者的意志保持正确性其方法是不能让国家内部出现小团体,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的表达自身的意志。主权者还有另一个特点,随着主权者内部成员的增加,主权者就越来越虚弱。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加,成员在主权者所占比例便在不断的减少,那便意味着单个成员在这个方面的生存能力在不断的弱化,而主体者中有小团体出现,单个的力量就无法与小团体对抗。这也就意味着主权者更容易受到小团体的干涉,其更加的虚弱。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是,提高成员的集会素质与频率,让所有的成员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
      主权者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记录”。那就是说法律应当随着社会共同体意志的存在而制定,随着着社会共同体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它不是一尘不变的。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具有普遍性,领土与成员上的普遍性,这从另一方面说,“依法治理的国家都是民主国家”,即使它有至高的国王,因为在依法治理的国家里国王也必须依照法律行事,而法律就是包括国王在内的社会共同体的意志的体现。
自由与平等是立法终极利益的两个对象,“事物总是趋向于统一”,而事物发展的方向却不尽相同,这就必然有一方牵制另一方。那就是强大的吸取弱小的,在这一层次上,自由与平等是不存在的。而法律的存在的   功能之一便是保证这种吸收过程规范在人类的能力所能够允许的范围之内,确保在一定时期内的平等与自由。
立法工作应当基于其国家的特性。看似好的却不一定合适,听起来嗤之以鼻的可能非常的实用有效。结合其国家的基本情形将自然规律,人性特点与法律结合起来,让其协调一致。首先,法律不可以与自然规律相悖,荀子说,“君子身非异也,善假于物也”,与自然相对抗,发展起来将十分的困难,最终必然灭亡。其次,法律要与人性相结合。人性在某些方面也可以说是一种自然规律。上面也说了,法律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记录,违背人性的法律也就是违背社会共同体意志的法律,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好,社会共同体怎么会接受这样的法律,那就意味着违背人性的法律不可能长存。最后,法律与自然规律与人性相结合,意味着见风使舵,这样使发展更好的顺畅。
      立法工作困难之处在于它在破旧。旧时的事物能够流传到现在,就已经说明了其自身的生命力与合理性,因为没有自身的生命力与合理性,它不可能能够流传到现在。懒惰是人类的天性,一般人不爱 于思考。人们看到了旧事务的好处,却没想到世界已经发生变化,以前所需要的或者合适的,却变的不再需要或者不合适,并且正阻碍着我们的发展。而一个国家要发展,那就必须破旧立新。
      立法工作中投票环节是至关重要的,毫不夸张地说轻轻的一举手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将来。投票也是唯一一个让人民直接感觉是自己在制订法律的过程。立法工作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制订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所以立法工作要注意时间,因此有时并不需要全体人员一致通过。因为过度的争论浪费了时间同时还错过了时机。对于一般性的事项,可以采用过半决。而对于重要事项就要采用多数决。
      政治体的产生不是契约,而是由于执行契约的需要。那什么政府是好政府呢?人民形成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自身的发展,并不是反抗暴力,反抗暴力只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好政府就是保证人民具有幸福感。幸福感并不是意味着单纯的物质财富极大的丰富,生活水平极大的提高,而是一个形而上的事物,是基于环境而存在的。而幸福感在实际中的表现就是人口繁荣,在幸福感不高的国家,人们一心只想着怎么活下去,怎么会想着生育下一代呢,大家可以想象,生育并培养下一代的成本。这里的人口繁荣并不是人口多,而是指人口的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制政府,民主政府,贵族政府还是混合政府,只要能够使国家人口出现繁荣的景象,那就是好的政府。在遥远的过去的专制政府或许比民主时代的政府还要好。
      政府是负责执行法律的,是建立在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中间体,即主权者,政府,国家。主权者通过政府来管理国家。在一定的领土之上,三者之间有一个恒定的值使提这个处于最良好的状态 , 这个值的多少是由这个国家的特定环境所决定的。用数学上的公式来说是主权者÷政府=n政府÷国家。假设当n=k时,国家处于最良好的状态,那么就要由政府的变化来调整这个等式的两边。从这点上看服务于人民,治理国家,政府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要让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那就必需要有政府的存在,通过政府平衡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保证n=k。这也同时意味着为了主权者与国家的需要可以牺牲政府,而不应当因为政府而牺牲主权者与国家,从目的上说,政府的设立就是为了主权者与国家。同时,可以在这个等式中可以看去人民数量越众,专制强力越应该增加,国家越大,政府的管控力度也应该越大,这也正说明了为什么在乱世时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
      政府内部也有行政人员,如同主权者一样,政府会随着行政人员数量的增加而变虚弱。政府中首重之重在于人才选拨,选拨有两种方式,第一,抽签。这种方式的做优点在于极大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这又是最也公平的方式,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被选中。第二,选举。这些适合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类于军事。
      事物都趋向于集中,政府内部的权力也同样如此,政府权力集中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人员的集中与职务的集中,保证政府的稳定,采取手段延续权力的集中,其中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更换政府。
      以上所述,都是归根于通过什么法律,建立怎样的政府来保证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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