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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为维持恋爱关系出具欠条 分手后要求还钱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王某和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张某交付给王某钱款较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张某怎么想都不甘心,便要求王某给他出具一张欠条。
  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发生意外,张某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
  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王某就新交了男朋友,张强认为王某违背了承诺,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归还借款。
  法庭上张某表示,在王某出具欠条时,他想的是如果王某能够一直和他在一起,三年之后可以不用还这10万元。但是三年没到王某就新交了男朋友,并且借条上白纸黑字写了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所以他认为王某应该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而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其一,借贷合意。从欠条的内容看,确实对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约定明确,但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却明显违背法律。
  原告张某在庭审中表达了“如果被告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满三年的,被告无须归还该10万元”的意思,因此,维持恋爱关系才是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欠条上记载的内容都足以被张某的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间在出具欠条时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
  其二,借款的交付。原告张某主张被告王某所欠的10万元借款系双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续出借,欠条上也明确记载了该10万元的组成为:买房4万元,买车4万元,借款2万元,但原告张某并未就这三笔款项的交付举证予以证明。
  即使双方在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真实交付了相应的款项,由于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该款亦无法认定为借款。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不能成立。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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