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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4)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第二、关于律师执业与社会道德价值冲突之间的职业定位

1.社会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误解与偏见?
        “表面上看律师事业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律师似乎己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实际上律师却常常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人们羡慕律师,又排斥律师;需要律师又防范律师;政府发展律师,又不信任律师;企业需要律师帮助,同时又怕律师帮倒忙;外国人说中国律师只是政府的摆设,而律师在政府中却无摆放的位置;法院开庭需要律师出庭,而律师出庭又得不到起码的重视;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律师成了一种难以琢磨的‘怪物’,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现状的真实写照。”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状况?值得深思![1] 
        之所以有以上误解与偏见,是因为对律师的价值追求与职业定位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应当是正义的化身,只能为好人辩护让好人不受冤枉,只能帮助受伤受害的贫苦大众伸张正义,而对社会上十恶不赦的大恶人、影响极坏的富二代,就应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不应该有律师为其辩护、为其服务、为其说好话,否则就是贪财好利、唯利是图。其实,是不知道即使是这样的大恶人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人权,也需要律师的服务来保障这种基本的人权。无论什么人都有接受律师专业服务的权利,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和体现其权利的实现过程,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其实,对于律师是正义的化身的要求确实太高,连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官都做不到这一点,何况是律师,正如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所言:“律师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是收费后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 
        律师虽然也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但这是律师服务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努力的方向,而不是现实的要求,因为律师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不是直接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像法官、检察官那样站在社会正义的高度来看待案件和问题,因而不可能承担正义的化身之重。正是有以上的误解才导致社会上对律师有诸多的误解与偏见,尤其在律师的职业价值追求与社会公益、社会道德相冲突时,这种偏见会更加突出和严重。比如葯家鑫案,大家都认为药家鑫十恶不赦、死有余辜,还有什么好辩护的?律师还为这样的人说话?有价值有意义吗?其实,这样的偏见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很多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都需要一种制度保障来防患这种风险。比如,三年前,我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对律师颇有成见的薄熙来会成为犯罪嫌疑人,会需要律师为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两年前,我们怎么也不会设想刚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位置上卸任的周永康会成为刑事被告人,会需要律师为他依法进行辩护。[3]因而,我们无法预知的很多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告人,而这些人在面对国家机器的指控时都需要国家法律制度设计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需要律师为他说话,需要律师替他举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为“坏人”说话,不是为他的“坏”而说话,而是为他作为“人”而辩护。[3]

2.我们该如何面对和消除这些误解与偏见? 
        其实,这样的误解与偏见,也很正常,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缺乏深入的了解、理解而已,那我们该如何面对呢?我们作为专业人士,要保持理性的心态来面对社会的误解与偏见。就算很多人批评、抨击律师不该为坏人说话,我们也需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坚持法律的尊严与职业的使命,为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人权保障与专业法律服务。在律师的眼中,不应以人的好坏来衡量和决定服务的付出与质量,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视为一项肩负的使命,不凭个人喜好、不分当事人态度的好与坏、地位的高低,都要设身处地的去做法律的卫士。充分的代理可以使民众参与的司法判决得到相当高的认可,这一社会认可在司法领域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什么比公民委托自己的律师参与到国家机关主导的司法程序里进行监督更能传达法律精神了。[4]因此,律师的职业操守与法律服务,不仅是在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也是在维护国家司法程序的广泛认可度与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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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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