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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5)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第三、律师职业与司法裁判人员交往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定位。

1.律师与司法裁判人员应当是怎样的关系?
        《律师法2008》为律师如何处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关系,或者仲裁员的关系(这类职业人员可以统称为裁判人员)划出了警戒线。不得在不当场合会见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不得为谋取当事人的利益向裁判人员行贿或者指使当事人向裁判人员行贿。这就要求,律师为当事人维权必须是依法维权,而不是要求裁判人员的不当处理案件去维权。不向裁判人员请客行贿,但与裁判人员的沟通还是必不可少。当裁判人员的观点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时还是要据理力争,在开庭审理后,对于疑难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在办公场所与裁判人员充分沟通,以取得裁判人中的理解与认同。正确处理与裁判人员的另一个问题是面对观点明显倾向于对方当事人而且裁判人员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时候,这时就对律师的修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裁判人员进行据理力争时,还有一个技巧的问题,要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方法去争辩,争辩而不争吵,其火候的把握尤为重要,必要时向裁判机关具有裁判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以求案件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公正的结果。
        其实,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和裁判人员都是广义上的法律工作者,只不过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司法人员和裁判人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其共同属性则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首先,律师要从内心中尊重他们。他们在薪金少工作量大的压力下辛苦而忙碌地工作着,他们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对律师的误解和不礼貌,我们都要表现出当代律师应有的风度和宽容。其次,保持工作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我们律师只能根据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执业技能,向司法裁决人员提出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意见,建议司法裁决人员采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通过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达到目的。目前,有学者型、专业型和交际型的律师分类,前两种是主流的,是长久受到包括司法裁决人员在内的人们尊敬的律师,后者则只能是非主流的昙花一现的受人鄙视的律师。[5]
        因此,我们作为律师,在与司法工作人员和裁判人员交往过程中,要把握律师执业的操守与执业规范,既尊敬裁判人员又能理性的表达意见,既理解裁判人员的决定又适当的抗争,共建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法治氛围。因为,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决定着社会法治的水平,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决定着社会公平的水平。

2.
律师执业过程中对司法裁判人员关系相处的感悟
        其实,在我的执业过程中,我比较喜欢把司法裁判人员当成老师、当成朋友一样来进行交流、请教,坚持办理一件案子结识一个朋友的原则,就像知心朋友一样交流专业问题与观点,也像神交朋友一样探讨法律分歧与认识,与之有理有节的进行交往、沟通,既体现出对裁判人员的尊重与理解,也体现出律师的素养与价值。这种朋友关系不是拉帮结派的关系的,而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职业友谊,是用专业素养赢得裁判人员的尊重与理解。
        因为,去年以来,明显感受到公检法司的政法风气确实清正了很多,办案风气也好转改良了很多,人情案、关系案、权钱案也确实少了很多,也许这就是习大大严厉反腐、严肃官纪的积极社会效果吧。其实这样也好,这样不敢腐、不想腐的社会司法环境,不想办错案、不敢办错案的公正司法氛围,才更加有利于律师提高专业素养、提升专业水平、强化服务标准、强调办案能力,而不是去学会迎合法官、检察官,搞关系、走后门。因为这样的俗套之路将越来越没有市场、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未来法治中国建成之日,更需要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专业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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