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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证书中约定一方出轨后,另一方放弃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保证书中约定一方出轨后,另一方放弃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我们写保证书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防范一方出轨给自己带来的伤害。那么保证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是看约定的条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达到。
接下来就用一个案例对此作出说明。
▉ 故事概况 
        1995年小明与小红相识后登记结婚, 2010年,小红起诉要求离婚,2011年12月经调解双方和好。2013年3月,小明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2014年10月,小红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9月22日小明基于婚外不检点行为向其出具了保证书,小明承诺如果自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则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红所有。现其查到小明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并和他人生有小孩。现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都归其所有。 
        法院调查后查明:2009年9月22日,小明出具《保证书》,载明:“为了小明全家的幸福平安,小明还在乎家庭,在乎事业,一旦被抓到小明有男女私情,或过硬证据男女不正当关系,小明放弃儿子及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权,所有财产归小红,儿子归小红所有,签字生效”。《保证书》上有小明签署的名字及落款时间。 
        在法庭上,小明先是否认《保证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但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其后,小明提交《关于保证书说明》,载明:“(2009年9月)19号因夫妻双方家庭的事闹僵,不让我去公司,在家逼我签保证书,不签字就要和我离婚,直到第三天,因我本就不想离婚,为了家庭稳定实不情愿我才签订了这个保证书。” 
        又查到,2014年6月28日,小明以配偶身份陪同小黄入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分娩,小黄因“停经9月余,下腹坠胀感12小时”住院,当日22时顺娩一足月男婴。 
        在本案审理期间,小明对小红提供的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小黄的住院病案资料真实性不予质证,称由法院认定该资料的真实性。在法庭让小明确认是否与小黄生育小孩时,小明拒绝回答该问题,并称该问题与本案无关。在法庭向其释明如不明确答复,视为认可小红主张的事实时,小明仍拒绝回答。对小红提供的婴儿照片,小明称不能确定是否是他与小黄所生,并辩称2013年7月判决离婚之后他与任何人存在关系都与小红无关。
▉ 法院认为
一、关于保证书 
        小明辩称其没有在《保证书》上签名,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其后又在提供的《关于保证书说明》中确认了《保证书》上签名的事实。鉴于小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或胁迫,《保证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约定内容上看,一方面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实于配偶的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其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限制小明的婚姻自由,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应予适用。故该《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约定内容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婚外情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小红提供了小黄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该病案资料载明小明以配偶身份陪同小黄入住该医院并顺娩一足月男婴。小明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质证;在法庭让小明明确是否与小黄生育小孩时,其不予回答,在法庭向其释明如不予正面回答将视为认可该事实后仍拒绝回答。故法院确认小明与小黄于2014年6月28日生育一足月男婴。由于小明与小红的婚姻关系至2014年1月27日才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予以解除,可以推定小明在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小黄存在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小明辩称2013年7月判决离婚之后其与任何人存在关系都与小红无关,该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三、如何判决财产 
        小明在《保证书》中关于如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其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所有财产归小红的约定有效,而小明在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黄存在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故小明违反了《保证书》中所作承诺,应按《保证书》中的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红所有。

来源:(2015)锡民终字第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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