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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遗嘱公证了就一定万无一失了吗?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遗嘱公证了就一定万无一失了吗?
        很多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为了避免以后和其它继承人的纠纷,就想到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但是你以为只要公证了就万无一失了吗?
答案并非这么肯定,请看如下案例:
▉ 故事概况 
        小红系小花的母亲,生于1932年7月31日,生前居住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3号2单元301室。被告兰州恒信公证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281号。2006年1月18日,兰州恒信公证处根据小红的申请出具了(2006)兰恒公内字第0023号遗嘱公证书。小红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居住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3号2单元301室房屋遗赠给其孙子小兵。因小红不识字,遗嘱上“小红”的签名为公证员助理刘某某代签。该份遗嘱由公证员潘某某一人办理,没有见证人。该公证遗嘱没有制作录音或录像资料,也未提取小红的全部指纹存档。
后,法院认定该公证遗嘱无效。
▉ 律师提醒 
        遗嘱公证,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就是对于公证处在遗嘱公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本案例中,该公证遗嘱便是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于是被认定为无效。 
        1.《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2.《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3.《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来源:(2013)安民一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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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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