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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实务要点
作者:张超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作者:何彦增律师
一、 现行司法体系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本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已经对非法证据必要排除形成了国际共识,但在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和力度还是有所差别。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美国遵循的是非法证据强制性排除原则,而英国遵循的是非法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排除原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在强制性排除原则的基础之上,同时又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排除的权利。我国司法体制下的非法整除排除制度,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排除非法证据,而非是实质上的排除非法证据。 
        从世界范围来看,之所以所有的法制国家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是为了限制侦查权等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虽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起到了限制公权力滥用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可能起到放纵犯罪的负面作用。以“美国辛普森杀人案”为例,正是由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运用,才使得辛普森获得了无罪的判决结果,即便有多数人认为辛普森就是真凶,但鉴于相关关键性证据提取过程中存在问题,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证据丧失了证明力,所以才让辛普森获得无罪判决。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坚信:虽然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可能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惩处,但是这仅仅只是可能发生的个案,相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公权力滥用而言,非法证据排除的积极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负面作用。

二、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通过对刑诉法五十六条进行解读,我们不难得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包含两个类别:
(一)以不合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 
        以不合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主要包括以不合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来看,以不合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强制排除。
(二)以不合法方法收集的客观证据 
        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并不导致必然排除的结果,而是需要求办案机关作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被依法排除的法律后果。

三、 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实践中,部分人将非法证据排除狭隘的理解为只有审判机关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可以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即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如果发现应当依法排除的证据没有排除的,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但从我国的司法体系来看,侦查机关对于自己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自我排除的可能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申请审查起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形成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相对比侦查机关自行排除可能性较大。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所形成的证据材料,依职权或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认为证据确系非法,可以直接予以排除。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依据,即由检察机关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即便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了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或案件中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基于此,辩护人既可以向各个阶段的负责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只要发现了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就可以向检查机关进行举报、控告,检查机关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辩护人如果在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受阻,可以选择继续向检查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必须受理并进行审查。

四、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通过对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仅需要初步举证义务,举证内容包含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的线索即足以,而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非法取证情形的存在。

五、 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
(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与价值 
        辩护律师在获得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时,往往无从审查是否真的存在非法取证情形。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实际上只是引出了一个合理怀疑点,目的是对于关键性证据形成争议,从而制造了层层深入剥离非法证据的机会。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实质上有利而无害,所以对于确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然,如果案件中,确实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辩护律师也不应滥用权利进行申请。
(二)对“非法证据”的灵活扩大解释 
        辩护律师应当灵活掌握非法取证的法定方法,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对法定方法进行扩大解释。如法律规定的“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方法”的描述,这只是一种概括性的界定,这种“方法”也许会涵盖很多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进行规定的方式方法,正是由于这种概括性的描述,所以辩护律师可以把此前法律所明文列举的方法之外的方法纳入到“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方法”之内,进行具体论证,从而申请非法排除。
(三)“毒树之果”的处理 
        对于“毒树之果”,司法实践中认为在部分案件中虽然前期具有非法取证的情形,但此后所取得的有罪供述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在合法的环境下所作出的,与此前非法取证的环节已经产生了割裂,并不是前期非法取证的延续环节,在此情况下对于“毒树之果”不应当一律排除。作为辩护律师,要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个案更应当侧重于非法取证行为对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产生的严重性、延续性影响的深层论述。 
        当侦查机关采取非法的取证方式进行取证后,利用“非法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强烈的心理压力,辩护律师对此前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后,侦查机关再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依然形成了有罪供述,辩护律师此时依然要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嫌疑人供述列入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之内。因为只要存在一次非法取证,就会使嫌疑人陷入崩溃,从而屈服于侦查机关,那么嫌疑人此后任何时间点作出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这是非法取证影响具有延续性特点所决定的。
(四)根据不同罪名、证据规则、证据特点采取不同方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以贿赂犯罪为例,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概率最高、成功排除非法证据概率最高的犯罪就是贿赂犯罪。因为贿赂犯罪主要是以言辞证据作为证据,也是以言辞证据来构建证据体系,而言辞证据的不确定性、反复性最终导致贿赂犯罪的高排非率。 
        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口袋罪名,必须具有相关其他犯罪事实,才能最终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反之如果缺失了其中一些因素性犯罪事实,就不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因其口袋罪特性,在实践中就存在为了将嫌疑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从而去罗列、虚构嫌疑人其他犯罪事实的情况。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容易产生非法取证的情况。
(五)即使非法证据不能影响案件最终定性,也要坚持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仅是为了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影响案件定性,更是为了通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来反作用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也更能获得舆论支持。
(六)排除事由 
        1.取证过程当中存在刑讯逼供; 
        2.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供述; 
        3.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外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4.将双规期间监察委的讯问笔录直接作为在案侦查证据; 
        5.讯问主体的不适格; 
        6.讯问完成后没有允许嫌疑人阅读、核对笔录; 
        7.拒绝嫌疑人修改、补正笔录; 
        8.搜查时见证人没有在场; 
        9.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没有录音录像
(七)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当坚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或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会拒绝出庭,辩护律师应坚持申请。关于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法院一般会指定庭前会议,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一同观看录音录像。对于特别重要的录音录像,辩护人应当坚持当庭播放,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当庭指出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八)非法取证的形式 
        1.肉刑或变相肉刑; 
        2.其他使嫌疑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 
        3.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 
        4.采取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证据; 
        5.不按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不存在补正、合理解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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