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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作者:牟金海 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阅读提要】借款合同做担保,助人解困风格高;保证责任履行完,自我救赎切记牢。
现实中常存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的依法行使自我权利救济是较为有效的明智的选择。

【基本案情】2021 年 8 月,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某银行借款 27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同日,某公司、吴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王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某公司代王某向某银行还款 6 笔,共计 14 . 75 万元。某公司多次向王某和吴某催要上述垫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某公司、吴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王某向某银行贷款购买车辆,王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返还借款本息,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依保证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王某偿还垫付款 14 . 75 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13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按《保证合同》约定,某公司、吴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签名盖印,故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就王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向吴某追偿。某公司与吴某未约定各自还款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若王某不能清偿,某公司可要求吴某承担 50% 的还款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某公司返还垫付款 14 . 75 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对于被告王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 的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王某追偿。

【律师说法】借款保证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一、保证人之间有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一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一般视为份额相同,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之间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二、保证人之间无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各保证人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某公司对于王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可要求吴某承担50% 的清偿责任。律师提醒,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评估审查债务人的还贷能力及自身的保证能力,并对保证份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害自身权益。

主文来源于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2024年1月19日总第81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