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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并购风险的防范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1、并购前的适当谨慎与披露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往往要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已知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特别是一些可能限制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律规定和一些潜在的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并购和如何进行并购。这就是适当谨慎。披露是目标公司在对并购持合作态度,应并购方要求或依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将自身情况,有关材料、资料、文件告知给并购方的行为。 
       无论是适当谨慎地调查,还是目标公司披露,收购方都需要对下列与收购决定和收购条件攸关并有重要影响的一些法律问题加以注意:(1)关于并购的合法性、正式授权与效力问题;(2)关于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3)关于拟被并购公司的资产、责任、运作等问题;(4)与决定并购策划有关的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等。 
       2、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避让 
       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了一种风险避让的方法,即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这是指并购协议中风险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地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它们分别是:(1)陈述与保证。在合同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2)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内,卖方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与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3)交割的先决条件。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即我们常说的合同解除;(4)赔偿责任。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减扣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产权交易市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律监管上来说都尚处于发育阶段的国家,在并购风险避让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此外,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保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以降低债务不履行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风险,有适用保证的必要;(2)物权担保。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3)定金担保。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4)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在权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运用的法律制度,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形式;(5)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避免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预先采取的某种限制性处分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