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在刑事辩护中,很多律师都反映“非法证据排除”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往往差强人意,让不少辩护律师感到过颓丧。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还处于进一步完善当中,实践当中仍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是很多律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与实务应用能力还有待提高。
   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从来都不是无用功,是辩护律师面对“公”“检”“法”三家的有力依据,即便不能每次都让裁判结果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起码也要最大程度触动司法人员,让法官慎重考虑,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可观的现实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有很多证据的审查,律师并不都十分了解,例如法医鉴定、侦查阶段的证据等。比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取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很少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虽然当前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思维,但是检察、审判机关仍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而被告人当庭陈述或辩解仅作为参考,尤其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有罪事实不一致时,普遍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由此可见,刑辩律师要想实现辩护目的,除了必备的辩护思维,还需要具备侦查思维。
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