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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细说人身伤亡赔偿(三)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0、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11、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


12、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


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吴某甲等与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13、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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