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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四)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三)无效合同的转换

   无效合同的转换,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无效合同如果具备其他种类合同的有效要件,推定当事人如果知晓合同无效时其将订立其他种类的有效合同,此时可以将无效合同转换为其他种类的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学理观点,无效合同的转化应当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无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至于无效的原因,则在所不问;二是无效合同应当具备其他合同的有效要件;三是无效合同的转换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意思,但是当事人的意思可以经由解释认定时,应当根据“解释优先于转换”的原则,依当事人的意思认定合同效力。 

   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此种情形下,无效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转换为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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