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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为什么提出命案必破?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即使依照与批评者同一种思维路径,选取终极还原论和政治哲学的“大词法学”姿态切入,也会对否定“命案必破”产生惶惑。因为可以有把握地说,现世的每一个人都是偏好生命的,因为如果不是将生命置于最高位阶,那么这样的人就因为无法将自己的基因传递给下一代,事实上会在亿万年不断的物竞天择的基因选择中被淘汰了。所以,现世的人都是基因遴选中偏好生命的。[13]这种最强偏好的意义在于当生命和财产、身体的一般伤害、自尊、爱等放置在一起作择一选项的时候,人都会将生命作为优先选择。所以,一旦发生一起未破命案,公众一方面会尽最大可能进行防护,舍弃其它利益;另一方面,则会对公权力行使的机构寄予最大的期望。一个城镇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件,会导致所有的居民在几夕间安上防盗门、防盗窗,会组织治安巡逻和夜间的值班守护;发生一起拦路强奸杀害下夜班女工案件,会导致所有的工厂和家属都会安排保卫科或亲属进行接送。因此,命案在各种刑事案件中会带来最大的负外部性,为了防护命案的发生,也会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14]。其外部性不仅仅是被害人本人和亲属的私人成本的付出,更多的是社会成本的耗散。更重要的是由于所有的公众都将生命置于最高的位置,对于一个政权来说,命案无法破获,导致的就是政权合法性的丧失,而“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存在的根本。一地的命案始终无法破案,公安局就会被老百姓讥讽为粮食局,公安局长会被嘲笑为粮食局长。老百姓会说:政府不行。这种浅表层的情感流露实际上就是在闲言碎语(gossips)[15]之间质疑政权的合法性,用新近流行的政治语言说就是“我党的执政能力不行”。至少在霍布斯的意义上[16],公民之所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交于一个机构,形成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在于该机关能够比在公众的私人状态下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公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结束了朝不保夕的生活”。生命权的保护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高的。
       以上的社会生物学和政治哲学思路,从逻辑上来说,应该是不错的。但是,逻辑的和历史的并不必然同一[17]。而且可能因为社会生物学、政治哲学的解释过于宏大,传递到最后的因果力反而不是最强。能够解释一切,其实是什么也没有解释。 
       真正使得“命案必破”成为公安部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出自更微观的原因,而这个原因却是论者都不愿提及或忽略的。 
       就本文观点而言,“命案必破”源起于1996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而导致的公安内部组织的变化。对公检两机关而言,1997年《刑事诉讼法》震动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公安、检察院的侦查管辖权作了大的调整[18],将原来配属于检察院经济犯罪侦查部门[19]的涉税、打假等经济案件的管辖权划给公安部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量体裁衣、因人设事,进一步比照先一年的管辖权调整对一部分犯罪的罪名设置、犯罪主体进行了变更,从而对案件的实际管辖权又作了实质性的变化。1998年1月19日,以两高三部一委的“四十八条”[20]为最终形成标志,确定了新的管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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