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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答辩状(ZBH)
作者:钱志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答 辩 状
案号:(2020)粤※※民初※※号

答辩人:A,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地址:广州市※※※※※※※※号。

答辩人现因※※(以下简称“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双方婚前具备一定感情基础,且婚后夫妻感情正常。

        双方于2010年3月通过相亲认识(见答辩人提交证第1页),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5日生育长女B,2016年12月21日生育次子C。根据答辩人提交证据1显示双方婚后感情正常,并无重大矛盾。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主张双方在2010年7月才认识,系为论证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而故意歪曲事实。

二、被答辩人本性贪婪狠戾,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为独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被答辩人父母D、E夫妇原共有3套住房,分别位于广州市※※※※※※(以下简称“11号房”)、广州市※※※※※※(以下简称“8号房”) ,以及8号房围院内的一座2层小楼房(编号为广州市※※※※※※,以下简称“8号-1房”)。后因被答辩人大哥F成家,D夫妇因此将8号房赠与F夫妻,自己居住在8号-1房内。2010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时,D夫妇将11号房赠与答辩人夫妻(见答辩人提交证据9-11)。 

        2019年,上述房屋全部被规划拆迁。F妻子G代表其夫妻及D夫妇签订了8号房和8号-1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答辩人认为G侵占了D、E夫妇8号-1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而该权益在D、E夫妇死后,其可参与继承。因此,被答辩人要求其父母前往项目部以父母自身作为8号-1房所有权人名义重新签订8号-1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D夫妇拒绝。 

        被答辩人盛怒之下于2019年12月13日持刀前往8号房寻找其大哥大嫂寻衅滋事,所幸当天F夫妻外出工作,被答辩人持刀进入8号房被其母亲E撞见并加以阻止(见答辩人提供证据第8页)。被答辩人埋怨父母对大哥偏袒,并在此后继续要求F夫妻让出8号-1房的拆迁权益。虽然D、E夫妇平素认为被答辩人自私狠戾、忤逆不孝,不想让被答辩人代表其夫妇签署8号-1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是让F作为代表重新签订了8号房和8号-1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担心被答辩人不顾及亲情,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是于2019年12月17日应被答辩人要求和F签订《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8号-1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为D、E夫妇所有。被答辩人拿到《房屋权属确认书》后仍觉不足,甚至找到村委干部,要求村委干部作为见证人在《房屋权属确认书》书上签字见证(见答辩人提供证据第6页)。 

        2020年3月28日,答辩人开车携带两个小孩返回娘家。因答辩人工作地点距离较远,且接送女儿上下学一直由答辩人负责。所以,汽车在开回娘家后仍然由答辩人使用。被答辩人为阻扰答辩人使用汽车,竟于2020年4月5日晚将汽车放气、撬牌(见答辩人提交证据8)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平素各管各的工资。2020年4月6日晚22:54,被答辩人在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后,竟然从答辩人尾号为4973的农业银行卡转账5000元到答辩人的支付宝,再打算从答辩人支付宝将上述款项全部转账至其支付宝。因需要答辩人手机验证码而未遂,但仍然从答辩人支付宝转款1000元至其支付宝账号。(见答辩人提交证据6、被答辩人律师调查取证流水第14页) 

        据此,上述事实证明被答辩人本性贪婪狠戾,为争夺经济利益丝毫不顾及亲情和道德底线。 

        2019年11月份,被答辩人与村委签订了11号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显示11号房的拆迁安置利益为近4套回迁安置房(417.664平方米)和各项补偿款439467元。 

        双方婚后一直在11号房居住,其中1、3楼租给他人使用,第2楼自住,原本仅在第1层安装并不具备录音功能的普通摄像头。被答辩人提交证据4系通过2楼的摄像头录制,但该摄像头和1楼的摄像头明显不同,具备录音功能。该摄像头系被答辩人在明知11号房面临拆迁,已有两位租客退房,且被答辩人自身亦打算租赁单位房屋房搬离的背景下(见答辩人提交证据第42、46页),于2020年3月份中下旬安装。 

        另在被答辩人提交的2020年3月26日19:57——20:10时段视频中20:01′31″—38″处显示答辩人从饭厅走向客厅,经过楼道,第一次注意到2楼的摄像头,连续看了2次摄像头,觉得有点诧异,但并未放在心上。且在2020年3月27日21:01——21:06时段视频中21:05′50″处,被答辩人声称:“我现在就去拿录音出来,看你怎么骂的”(见答辩人提供证据第53页)。 

        据此,被答辩人在搬迁前还针对自住楼层安装具备录音功能的摄像头,蓄意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而预先制造证据。 

        纵观被答辩人提交的7段视频,双方发生争吵原因不外乎是因为儿子C翻倒药箱、乱翻衣柜和女儿B的文具;答辩人批评被答辩人只顾玩手机,疏于对子女的照看,以及对答辩人父母请求帮忙维修水塔的态度不佳等琐事。被答辩人竟然7次提出离婚,5次提出让答辩人父母过来(见附表)。另据答辩人回忆在2020年3月27日21:06——21:11视频与22:23——22:38视频间隔的约70分钟内,被答辩人声称双方现在居住的11号房是他的,答辩人及子女都没有份,但被答辩人却并未提供该时间段的视频作为证据。 

        2020年3月28日,被答辩人声称11号房拆迁安置利益答辩人及子女都没有份(见答辩人提交证据第57页),让答辩人父母过来接答辩人回娘家。2020年4月8日,答辩人携带女儿返回11号房拿衣物,发现被答辩人已经更换门锁,禁止答辩人母女进入11号房(见答辩人提交证据第15、44页)。 

        据此,被答辩人在其提供的视频中多次提到离婚和要求接答辩人父母过来(见附表),隐匿对其不利视频内容,其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动机为独占11号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综上,双方婚前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正常。鉴于被答辩人出于独占11号房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动机而蓄意截取视频,意图将答辩人及子女扫地出门,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件:
《被答辩人提交视频内容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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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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