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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二审答辩状(LZM)
作者:钱志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答 辩 状
案号:(2019)粤01民终※※号
答辩人:A,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房。

答辩人现就B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提起的(2019)粤01民终※※、※※号上诉案(以下简称“本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数据负举证责任正确,上诉人超出原审法院时限提交不实证据及说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答辩人原审提交第8-10项证据(答辩人2016年度销售数据)显示,答辩人之前年度的销售业绩和销售奖金一直由上诉人人事总监D进行统计。事实上答辩人离职时的2017年度销售业绩也由D以《结算单》的形式进行了统计,答辩人要求对《结算单》进行拍照留底,但D表示不允许,说是上诉人的规定,答辩人平时也比较信任D,因此没有拍照留底。 

        另根据答辩人原审中提交证据4(答辩人与D聊天记录)——显示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奖金118972元也已经上诉人法定代表人C同意(见答辩人原审提交证据第26页)。但上诉人因为自身经营问题,于2018年7月26日无理要求对销售奖金抵扣货款35000元后只发放83972元,且83972元要求答辩人协助被告追回客户杨泽云拖欠货款才付清。答辩人为了早日拿到销售奖金只得协助催收货款(见原审答辩人提交证据第39页),协助追回客户欠款后,上诉人却不讲诚信,拒绝支付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奖金。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责令上诉人在2018年12月21日前提交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数据。但上诉人迟至2018年12月21日之后才提交上诉人2016年度整个公司的销售业绩情况,并附《情况说明书》。《情况说明书》竟然根据2016年度公司整体数据主张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额比2016年度小幅下调,另污蔑答辩人作为销售总监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以及带走公司客户。该《情况说明书》签名代理人为“E”,并非本案仲裁、一审阶段单独出庭代理人F,明显F对其提交的2016年度销售数据及情况说明陈述情况真实性不敢做保证。 

        实际上,根据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证据4-8可以清楚显示,答辩人仅2017年度上半年销售业绩即已经达到3554.74吨,与2016年度整年销售业绩3909.13吨相差无几。另在2017年度为上诉人新开发客户10人,新开发客户业绩为1067.15吨。 

        综上,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原审勒令时限后提交不实销售数据以及《情况说明》,应对其虚假举证及不实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诉人经营存在诸多问题,答辩人为给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保留颜面,同时也为好聚好散,曲意揽责,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辞职报告》。 

        上诉人近年经营管理出现诸多问题:1、产品质量下滑,导致市场份额丢失严重(见本案证据9);2、薪酬严重偏低,就答辩人所在销售部而言,业务员普遍薪酬两三千元左右,连答辩人作为管理层员工都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见本案证据第31页)。而且上诉人设置不合理挑战目标,导致销售团队经济压力堪忧,许多业务员虽经答辩人招入,答辩人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对下属多方关照抚慰,但以上诉人提供的薪酬待遇,架不住业务员先后离职,最终销售团队只剩下答辩人一人。 

        面对市场份额丢失和基层员工流失严重,管理层员工人心浮动的困境。上诉人法人C在2017年11初召开管理层会议,刻意不提公司面临的问题,给出要求含答辩人在内的10名管理层员工各自出资认购5%股权比例,但并不在工商登记信息显名的毫无诚意的“股权改革”方案,公司人心进一步涣散。含答辩人在内的管理层员工均对该方案均表示不满,公司副总经理D更是当即提出辞职。含答辩人在内的其他管理层员工对“股权改革”以及公司面临的问题汇总意见,由G以《关于B股改的几点建议》的形式向C提出建议,但C并未听取该建议,却听信谗言,误以为此举系答辩人带头组织,遂对答辩人怀恨在心。 

        误会产生后,答辩人基于上诉人存在的产品质量和管理问题,同时根据C在收到《关于B股改的几点建议》后的闭目塞听、偏听偏信的态度,去意已决。同事D和H建议答辩人在辞职时顾及C颜面,主动揽责。答辩人为好聚好散以及早日拿到销售奖金和相关补偿,因此于2017年11月30日在《离职信》曲意揽责,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说明。但C基于对答辩人的误解和怨恨,对答辩人2017年度销售奖金、工龄工资、管理层奖金故意不予发放。

三、工龄工资作为双方约定福利待遇,应当按照约定及之前发放惯例予以发放。 

        答辩人所在销售团队《劳动合同》版本均一致,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下属的《劳动合同》第9条第2款均对工龄工资做出明确约定。实际上答辩人团队之前同事都是写“个人原因”而辞职,均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离职工龄工资。这也是为何答辩人实际平均月工资过万元,工作年限将近9年情形下,仍然按照6500元/月×8.5月的标准主张工龄工资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第9条第2款作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而适用,C基于自身对答辩人的误解和怀恨拒绝支付工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上诉人各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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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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