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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代理词(FYM)
作者:钱志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代 理 词
案号:(2019)粤0303民初※※号
尊敬的※※法官:

        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受A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深圳市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A(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贵院于2019年8月23日组织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后与被告核实相关事实,现就庭审有关问题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均能印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1、被告提交证据第3页显示,原告文员C对被告说“你之前办理离职,要是入职需要重新录系统”。被告提交证据第32页亦显示原告市场部副经理D在2018年9月13日向被告转发了C的上述入职手续要求;被告提交证据第18页显示在2018年9月13日,原告向其客户出具一份告知函,告知客户自2018年9月1日起被告任广番区域经理,负责与客户的保洁对接工作。事实上,被告自2018年7月便入职原告处,因陪护生病住院的妻子,2018年7月被告仅上了一段时间班,原告认为被告自离,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待妻子病愈后,被告重新入职原告处,故C及D均要求被告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2、根据被告提交证据第5页,被告作为原告广番片区经理,负责敏捷项目各场地的保洁管理、对接工作。证据第10-18页均为被告接受原告指派,履行与原告客户进行保洁对接的工作职责的证据。 

        3、根据被告提交证据第22、29、32页显示,D与原告总经理助理E以及F原来都在“玉龙广番品质管理群”中,G甚至在群中@F与E。但2019年2月14日被告在该群中公布自己离职的消息后被移出该群聊,2019年8月上旬被告为提交证据让仍在群中的同事截图时E却不在群中。该事实充分表明E、F与D一样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4、根据被告提交证据第5页显示,被告下属H作为敏捷项目上城国际场地的主管,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提交证据第8页、39页显示,针对被告下属H的离职申请,无论是C还是D均要求H按照原告的离职手续(填写离职单、报销单)办理离职。被告提交证据第19-21页显示,H完全按照原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市场部副经理D也在H的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如果被告下属H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何以H的离职手续受原告管控,按照原告格式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另,被告提交证据第28-29页,以及第77-79页清楚显示,原告确认与被告下属G之间的劳动关系。上述两被告下属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也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指出的银行流水问题均系原告蓄意撇清与被告及被告下属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规避操作所致。 

        1、原告通过两个不同账号向被告发放2018年9月至12月工资:根据被告提交证据第9页显示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月工资为8500元/月,每月25日左右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另承诺给被告每月不超过1500元/月的加油费补贴。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原告经常迟延发放——2018年11月2日原告才向被告发放9月份工资7073元(证据第49页),2018年12月4日原告才向被告发放10月份工资8490元(证据第53页),2019年1月4日原告才向被告发放11月份工资8385元(证据第55页),2019年1月29日原告才向被告发放12月工资8385元(证据第58页);另被告提交证据第45页的工资表与证据第53页原告向被告支付10月份工资的转账记录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原告为掩盖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中仅10月份工资通过自身账号发放,其他月份均通过第三方“薪金报酬 集中代付”发放,且发放金额因扣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实发金额均不足8500元。 

        2、原告指使财务I通过被告账号转发工人工资,并要求被告等员工垫付工人工资:根据被告提交证据第7、15、19、23、29、36、42、80页显示,原告项目场地员工流动较大,临时工大量存在,且原告经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为规避用工风险,原告经常通过被告转发工资,甚至要求被告及D垫付工资——2018年11月6日原告财务I通过被告转发工人工资28710+9600元(证据第49页);2018年11月9日原告财务I通过被告转发工人工资10140元(证据第50页)。 

        3、原告通过I及E向被告发放报销款:被告提交证据第6页与证据第46页2018年9月28日I向被告转账2000元的记录相互印证,该2000元的转账记录为被告向原告申请的设备维修款,上述证据证明原告除通过I转发工资外,被告报销款项亦通过I发放。但原告除对工资发放通过不同账号发放进行规避操作外,对于报销款发放亦采取同样规避操作——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9日的报销款通过I支付,而2019年1月29日的两笔报销款则通过其总经理助理E支付。 

        4、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流水显示付临门银行流水记录均为被告刷信用卡记录;2018年10月11日及2018年10月18日张平英向被告支付报销款的转账记录的则为被告上一家工作单位离职后的迟延报销款发放记录。 

        据此,原告为掩盖劳动关系,无论是被告的工资还是报销款项均通过不同账号发放。且经常通过被告转发、垫付工资来撇清与驻场地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

三、因原告拖延发放工资及要求被告垫付工资等问题产生矛盾,被告因此向原告提出辞职。 

        因原告工作员工流动较大,多次通过被告转发驻场地员工工资,甚至多次要求被告及D先行垫付员工工资,另虽然不为被告购买社保但实际上又扣被告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原告的上述行为招致被告和D的不满(证据第42、80页),被告觉得原告极不靠谱,在原告处工作没有任何希望,因此向原告提出辞职。 

        综上,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完全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鉴于自身业务类型和员工流动较大的用工特点,为撇清与被告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关系,自始便蓄意在银行转账记录方面进行规避操作,并在本案当中就银行流水问题无中生有。望审判法官明察英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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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网页截图——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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