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代理词(PBH)
作者:钱志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代 理 词
案号:穗开劳人仲案(2018)※※号
尊敬的※※仲裁员:
        贵委依法受理A诉广州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A委托代理人钱志勇、方丽英受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指派参与庭审,现就庭审有关问题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B公司与A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工资发放流水显示“劳务费”备注为B公司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恶意规避操作。 
        1、庭审过程中,双方对A职位为冷链车司机的事实都予以确认,B公司委托代理人承认A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运输车辆为B公司所有,且B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即A提供的劳动属于B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工具亦由B公司提供。原劳动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A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A提供的排班表,结合庭审过程中B公司委托代理人对A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固定时间打卡的陈述可知,A的日常工作完全由B公司安排、管理,且在2018年7月28日A拒绝B公司的不合理加班要求后立即遭受B公司法定代表人C的解雇通知。这些事实表明,A与B公司形成的是具有强烈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而非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劳务关系。 
        3、虽然双方没有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书面确定,但根据B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A工资构成为1895元底薪+奖金(全勤、安全、优秀奖)+加班费+房补+话补。上述陈述与A提供的工资条相互印证,也符合一般企业对劳动者工资实行复合工资构成制的通行做法。因此,双方虽然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内容,实际也参照履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B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的《限期报到通知书》明确将A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表述为“劳动关系”。据此可知,B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承认的。
二、B公司为逃避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为A缴交社保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恶意违法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 
        首先,因B公司未为A缴交社保,A在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向B公司申请报销医疗费用,B公司鉴于自己未为A缴交社保,予以拒绝。为避免日后A或其他员工再次因B公司未购买社保提出类似劳动权益主张,增加其用工成本或用工法律风险。B公司因此基于杀鸡儆猴的动机违法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 
        其次,B公司对冷链司机规定,凡每天18时之后交车的司机要为18时之后的晚班司机装车。而A在2018年7月28日17时50分交车,无需为晚班司机交车,且以A伤后不久的身体状况也无力为晚班司机装车,因此予以拒绝,B公司法定代表人C正好借此机会将A解雇。 
        再次,B公司2018年8月14日发出的《限期报到通知书》是其得知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欲提起劳动仲裁后,为弥补之前已经做出的违法解除行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B公司违法解除的故意通过该份通知欲盖弥彰。 
        以上代理意见,伏祈采纳。
此致

代理人:

日 期:

律师资料

钱志勇律师
电话:15626167…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