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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卖家之殇,货到不付款
作者:黄家培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9日

案情介绍
    原告经营贩卖鸡苗的生意。原、被告有生意上的往来,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鸡苗。但在2019年的一次交易中,被告收到鸡苗并验收后,却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或当场支付鸡苗款。原告后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支付鸡苗款,被告却仍欠原告鸡苗款未支付。
    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本案错列主体。被告是原告贩卖鸡苗的中介人,哪里的养鸡户需要鸡苗就介绍原告把鸡苗运到哪里,从中收取一些中介费用。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过任何鸡苗交易,原告将被告列为本案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审理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货款本金37060元及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前,每次鸡苗的买卖都是由原、被告通过电话沟通协商品种、数量、价格,再由原告安排送货,且被告先后7次微信转账鸡苗款给原告。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鸡苗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鸡苗买卖合同的主体应是原、被告。故被告应为涉案鸡苗的买受人。

律师资料

黄家培律师
电话:1803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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