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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律师函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作者:韩丽丽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1日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英文名称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法律评价、风险评估,旨在达到一定预期法律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律师函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具有威慑力,律师函力求用非诉形式友好、快捷结果当事人间的法律纠纷,达成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在律师业务中运用非常广泛。
  一、律师函的本质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二、律师函的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对象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
  3、精悍灵活,律师函往往短小、灵活,但其专业的法律语言不失威严。
  4、受托发函,即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向特定对象表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5、表征法威。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士,律师函将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威摄力。
  三、律师函的分类
  (一)根据律师函的功能划分为:
  1、律师催告(督促)函,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促收函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律师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
  2、律师询问函,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
  3、律师答复函,是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二)根据律师函的处理的事务领域范围可以分为:
  银行催贷律师函、货物销售款项催收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停止名誉侵权的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律师函等。
  四、律师函的内容
  常用的律师函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委托人,即写明接受谁的委托发此函件。
  2、阐明事实,通过律师函,必须让对方明白事实的真相,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3、提出主张,要明确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4、说明依据,说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合同。
  5、告知后果,没有责任的法律便没有强制力,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同样没有威慑力。
  6、签名盖章,最后要签上发函律师的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7、联系方式,要把联系人及联系律师的联系方式写到律师函的尾部。
  8、附件,许多律师函要附上相关证据、合同、规范性文件、检测报告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律师函的功能与作用
  (一)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二)律师函的作用
  1、商洽和解,是律师函的主要作用,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3、调查取证,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有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问询,从与对方的沟通中寻找证据;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6、行权声明。典型的是行成权声明,包括三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抗辩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声明,并且有时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作用。
  六、律师函的格式
  (一)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律师函所涉的主要内容及“律师函”字样。这样的文书名称不仅突出了制作单位,而且点明了主要内容,相对来讲更加清晰和明确、更显正规和专业。
  (二)文号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向第三方提供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标明文号,这不仅体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也是档案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受送对象受送对象名称一定要准确,做到一字不差。受送对象若为机构,则绝对不可使用简称;受送对象若为个人则一般应当在姓名全称后加先生或女士等较为尊重的称呼。这是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受送对象基本的尊重。
  (四)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说明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形式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五)基本事实陈述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陈述的顺序需根据材料及证据的内容合理安排,并做到简、繁有度,后面法律责任分析中需要引用的事实原则上要陈述清楚,以保证全文的前后呼应。不同类型的律师函对本部分内容的安排和侧重各有不同,很难统一确定。在此只明确一般性要求。
  (六)法律责任分析这一部分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一定要有针对性,事实引用一定要客观公正,法律适用一定要准确,逻辑证明一定要严密和科学。法律责任分析的结论应归结为受送对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律师函的特点,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做到简洁、准确。
  (七)律师意见制作人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责任分析提出体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意见或要求;同时制作人应进一步说明若受送对象不遵从该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
  (八)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在此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九)律师函制作人联系方式应当说明制作人的地址、邮编、办公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受送对象与制作人联络。
  (十)制作单位 尾部注明制作单位,这是司法文书的一般性要求。
  (十一)制作人即经办律师的署名。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助理不是独立的法律服务主体,所以参与律师函起草工作的助理人员不得署名,否则很可能会引起委托人的误解。
  (十二)日期日期必须事实求是的反映制作律师函的时间,不得弄虚作假,以防范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日期必须使用中文汉字书写,不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十三)印章制作单位具名的文书必须加盖印章,且印章的加盖必须规范,符合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位置应当做到骑年跨月。两页以上的律师函应当注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或在每一页加盖律师事务所服务标识,以保证律师函的完整性。
  (十四)附件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