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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女方能否请求男方返还嫁妆?
作者:庄铭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彩礼和嫁妆都是传统婚俗的产物,时至今日,哪家女儿出嫁也都会备一份嫁妆。嫁妆或是实物或是钱财,随女儿出嫁带到婆家使用。坊间常有天价彩礼的传闻,但富贵人家的嫁妆价值也不菲,一旦离婚分家析产,嫁妆也是一笔不少的经济利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男方能否请求返还彩礼作出规定,明确了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然而,对于女方能否请求返还嫁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对嫁妆能否请求返还作出规定,在于嫁妆确实比彩礼要复杂。
        嫁妆的来源主要有三:其一,女方利用其个人财产置办;其二,女方父母置办;其三,女方利用收受的男方彩礼置办。 
        女方利用其个人财产置办的嫁妆,如使用其收入购买的首饰、生活用品或者将其自有的货币作为礼金,则嫁妆仍旧是其个人财产,当无疑义,女方可以请求男方返还。 
        对于女方父母置办的嫁妆,笔者认为,女方也有权请求男方返还。理由在于,按传统婚俗,嫁妆是女儿随嫁之物,由女儿从娘家带到婆家,女方父母置办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请求男方返还女方父母为其置办的嫁妆,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有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才按传统婚俗举行婚礼的,除非女方父母明确置办的嫁妆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否则应当认定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谬误,有违嫁妆这一特殊财产类型的实质,理由有二: 
        其一,按传统婚俗,女方父母置办的嫁妆,是女方父母送嫁、由女方带到婆家使用之物,蕴含着女方背后有娘家人支撑、防止女方被婆家人看轻的文化内涵,有为女方抬身价、长气势的目标取向,女方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嫁妆赠与女方,不能单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在前、履行传统婚俗在后,便不顾嫁妆的文化内涵,推定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也否定了将嫁妆推定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这一观点,该民事判决是目前笔者掌握的、直接对这一观点作出回应的唯一司法裁判。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规定,表明对于登记结婚后由男方父母给付的彩礼也不推定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同理,则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置办的嫁妆,也仍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嫁妆是女方利用收受的男方彩礼置办,又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提供了一个可圈可点的裁判思路,即区分是否为女方专用之物而确定是否支持请求返还。 
        嫁妆为女方随嫁带到婆家使用之物,充为共同生活之用,至离婚时基本都有不同程度的损耗,且本系利用男方给付的彩礼置办,若支持女方得请求返还,有失公平;但男方给付之彩礼于女方收受时已归女方所有,女方利用收受的彩礼置办供自身专用之物作为嫁妆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嫁妆作为女方一方专用之物,属于女方一方的财产,得请求返还。 
        因此,综合嫁妆的传统意涵、财产来源等方面,嫁妆属于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情形下应支持女方在离婚时一并请求男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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