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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奸淫幼女=死刑?看看最高法怎么说
作者:庄铭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但这28975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有多少件是奸淫幼女的强奸案,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说明。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以“奸淫幼女+强奸罪”进行检索,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奸淫幼女刑事案件884件。考虑到并非全部裁判文书都已经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实际上发生的奸淫幼女刑事案件绝对不止884件。 
        就算以884件粗略计算,在过去的六年中,每三天就有一起奸淫幼女的案件发生。如何有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 
        尤其是近来社会关注度高的“鲍某明性侵案”、“杨光毅强奸案”,司法机关在办理奸淫幼女的刑事案件时面临更大的压力。尤其是“杨光毅强奸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杨光毅的自首对案件侦破发挥关键作用为由对杨光毅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舆论哗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但舆论并未就此平息。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起奸淫幼女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被告人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都共同指向了同一刑罚后果:死刑,似乎也在这起司法舆论公关中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能判处死刑的一定判。那么怎样能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是:罪行严重、恶劣。“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中何某拘禁并奸淫幼女3人多次;“被告人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赵某某奸淫幼女14人19起;“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王某奸淫未成年人14人23起,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11人。前述三个案件中,均系奸淫幼女多人多次。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轮奸、当众强奸或者造成幼女重伤、死亡的,也可以认定为罪行严重、恶劣。 
        然而,是否判处死刑,关键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靠适用死刑,剥夺一个强奸犯的生命,并不能遏制奸淫幼女的恶行。我们需要做的,是构筑对幼女完善的保护体系。 
        性别意识教育很重要。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该根据幼女的成长规律,按照幼女的智力发展程度,教育幼女认识自己的身体,告诉幼女身体的哪些部位不能裸露、不能让人接触,让幼女学会自我保护。 
        价值观和消费观教育很重要。在涉未成年人强奸案中,有部分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系出于青春期对性的懵懂好奇或者为了满足某种物质需求,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当然,作为成年男性,无论如何都不应当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是出于对性的好奇还是为满足物质需求,未成年人毕竟智识尚不成熟,成年人在这段扭曲的两性关系中还是占据优势地位,包括财富的优势、智识的优势、社会关系的优势,纵使未成年人清楚明白自己正在做的是什么事并且愿意去做这样的事,也应当限制未成年人的性意志。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性意识已经苏醒,有的已经出落窈窕,关注自己进而渴望展示自己,于是变得如老师和家长所说的“爱美”。 
        “爱美”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于是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当中容易产生攀比心理和自卑心理,因此也造成了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复杂的心理和强烈而敏感的情绪,变得“逆反”、“叛逆”。对性由内及外的探索、不正常的消费观和物质追求,对身体实实在在的保护反而变得可有可无。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青少年首次性行为发生时间普遍提前,是否有过性行为甚至成为青少年群体的谈资,“性开放”的氛围造成了未成年人在性和自我保护之间无意识地选择淡化性和自我保护的内在联系。 
        笔者认为,对奸淫幼女即奸淫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惩处,依法符合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的,依法判处死刑,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回应了社会对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诉求。对于可判处死刑可不判处死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惩”的要求、“坚决”的态度,日后应该也是倾向于判处死刑。 
        话说回来,判处死刑是否真的有利于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或许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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