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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老人与狗:三个家庭的飞来横祸
作者:庄铭杰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020年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站立在路边的老人,一只远处狂奔而来的犬只,悲剧急促上演。老人被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瞬间整个人直挺挺摔倒,头部着地,昏迷不醒,不再动弹。随即追来的女孩有些错愕地瞥了地上的老人,和狗一起跑着离开了现场。从现场视频看,当时有群众试图叫住女孩,但女孩还是离开了。
        昏迷的老人被送医抢救,终究不治身亡。 
        警方经调查后已确认老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没有人会因为老人的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天灾人祸。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的情况通报则披露了事件的更多细节。 
        追狗的女孩是12岁的未成年人,狗也不是女孩家里饲养的,而是女孩邻居家的狗,被女孩牵出来玩。 
        老人被绊倒之后并未当场死亡。 
        而情况通报中没有说明的是,从老人被绊倒在地到被送医抢救,期间经历了多长时间。 
        悲剧已然发生。 
        遛狗的女孩是未成年人,在遇到事情时不敢面对,会有恐惧心理,再正常不过了。换作是成年人,也未必能够勇于担当,再苛责女孩,也于事无补。警方将这起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也并无不当。 
        必须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类似事件,将来通通都属于意外事件。 
        如果遛狗的不是尚未成年的女孩,而是一个成年人,有可能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也将不同。 
        虽然老人被狗绊倒,属于意外事件,因为狗绊倒老人不是任何人指使、操纵的结果,但老人因此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狗的主人、遛狗的人便对老人负有救助的义务,应当及时将老人送医救治。如果对老人不管不顾而选择逃逸,导致老人因贻误了抢救时机而死亡的,未必能够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 
        因为,在刑事犯罪中,有不作为犯罪。 
        行为人对老人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予救助,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属于不作为。而刑法和社会一般大众的价值观均对行为人积极救助老人存在合理的期待,行为人在老人受伤后逃逸,最终造成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老人的死亡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老人经积极救助有生存的可能。倘若老人在受伤时已经生命垂危,无法再进行救治的,纵使行为人逃逸,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女孩第一时间跑回去告诉狗的主人或者自己的家人狗绊倒了老人这件事,而狗的主人或者女孩的家人选择不管不顾,最后导致老人因贻误了抢救时机而死亡的,则应当如何处理?还是不是就一定是意外事件?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法的价值本身。 
        法律是导人向善的。正是人性中藏着无限的恶,才需要立法、司法,去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 
        斯人已逝。如今善后,更多的是处理赔偿问题。 
        狗的主人、女孩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狗的主人自不待说。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狗的主人也疏于管理,让未成年人独自牵狗出门,存在过错。 
        女孩的监护人则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女孩未能有效控制狗,导致狗脱离了女孩的控制,绊倒了老人,最终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老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女孩的监护人应当为女孩给老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可以预料的是,后续的赔偿事宜,不会一帆风顺地解决。对于狗的主人还有女孩的家人来说,这起官方定性的“意外事件”,就是飞来横祸。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祸端时,抗拒、否认的情绪反应胜于理性,各自觉得委屈,相互推卸责任。虽然背离了真善美,却是自然的反应。 
        千百年来,道德的教化、法律的惩戒,从未消磨人性中“不足道也”的部分。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法律存在的价值。每个司法案件,则是通过对法律价值的彰显,将法律的价值嵌入国民的思想和生活之中,抑制人性中的自然反应。 
        从这个层面上讲,希望这起事件的处理不要烂尾。不要演变成对女孩“肇事逃逸”的攻击,虽然现在网络上已经有类似的声音;不要演变成禁养犬只的讨论,行政管理更加雷厉风行。 
        所以,我不赞同有些专家所说的,对女孩“转身离开”应予道德上的谴责。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一个还没受过完善的道德教化和系统的法治教育的孩子品头论足。 
        真正对社会有益的,是通过这起事件,让全民知道,狗绊倒人绝不是简单的意外,这不是一起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让全民明白,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情,本身是可以避免的。 
        每个人尽到自己的责任,消除隐患,不要干扰、影响甚至妨害到别人正常的生活;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通过言传身教,教育子女明辨是非与善恶,积极面对幸与不幸,勇敢面对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人成人,或许才是每一起社会事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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