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外出不慎掉入坑道内 物业公司被判担40%责任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10日
2012年年底的一天雪后上午,张女士的爱人外出购物,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掉入坑道内,导致身体严重受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悲伤之余,张女士将坑道的施工方天天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30余万元。
庭审中,张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其应当对其爱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在施工时已经张贴通知告知小区居民,且事发地点不是小区通往外界的正常通道,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地面施工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施工人,其应当证明其已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张女士的爱人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出入小区时未选择小区内正常通行的道路,而是为了贪图方便抄近路选择非通行必经道路出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张女士的爱人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