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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强奸罪 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驻马店刑事律师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察院以平检未刑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振兴、王文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约被害人赵某甲,双方到张某某的“舞中舞”中心店内,随后张某某在培训中心二楼将赵某强奸。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赵某乙系未成年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麻腾
审判员:梁铀
人民陪审员:王俊锋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