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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告人赵某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自身非法获利八万元被法院判处缓刑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独自出资约700万元人民币,先后在自己家中、外地居民房中,开设“玩爽”赌博工作室,利用互联网QQ软件建立“玩爽”系列赌博QQ群,招聘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工作人员管理运营“玩爽”赌博QQ群。被告人刘某某系“玩爽”工作室管理员和“玩爽”系列赌博QQ群群主负责工作室的具体运行和管理。被告人赵某系“玩爽”工作室账目管理员,负责“玩爽”工作室财务工作,保管“玩爽”系列赌博群的赌博备用金。被告人李某收回前期投入约800万元本金后,共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40万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刘某某、赵某均系从犯;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赵某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被告人赵某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全案事实及证据,虽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但刘某某不仅占有干股,还具体负责工作室的运行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其他三被告人更大,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