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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外出突发疾病昏倒,同行邻居有义务救助吗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2011年4月2日,70岁的朱某与邻居李某结伴去公园游玩。来到一公园的僻静处,朱某突然昏倒在地,并出现口吐黏液等症状。李某害怕承担责任,竟一声不吭地转身而去。约一个小时后,朱某才被其他过路人发现并拨打120电话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血压引起中风,但因抢救不及时已造成偏瘫。后李某以朱某发病与其无关、其顶多应受道义上的谴责为由拒绝赔偿,朱某将其告上法院。   李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李某的行为违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
  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但已违反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又叫先行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既然已经与朱某结伴同行,也就具有某种先行义务。当朱某在两人游玩过程中突然昏倒出现危险时,李某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但李某却有条件而不实施救助,既没有呼救或拨打120寻求帮助,也未直接将朱某送至医院,甚至因害怕承担责任竟一声不吭地转身而去,这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
  其次,李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朱某突然昏倒的情况下,李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抢救将导致的后果,但却一走了之,对损害听之任之,已具备主观上间接故意。即使是出于轻信可以避免,也因具备主观上的过失而难辞其咎。
  再次,李某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的后果。李某一声不吭转身离去,使得朱某不能及时获救,从而病情加重,导致偏瘫这一后果发生。
  最后,李某的行为与朱某的偏瘫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李某能及时施救,朱某的疾病便能够得到及时控制,至少所出现的危害后果应当有所减轻,而正因为李某拒不施救才出现如此后果。当然,朱某的自身原因才是发病的关键,让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是显失公平,后李某被判决给予10%左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