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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证据认定重实质不拘泥于形式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6日
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由于不具备可见的物理形态,电子数据在采集、固定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电子数据具有一体两面性,证明性和变造性同时具备,更容易被人为地删减、篡改。如何让电子数据客观地再现,最大限度地排除修改、变造的可能,这是电子数据采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计算机取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规范要求,规范性是我们工作的一大特点。”张庆华介绍说,电子数据的采集有很强的时效性,很多证据有固定的保留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电脑会自动删除,那就再也找不回来。这就要求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动作要快,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变造性,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
  如在案件侦查的所有环节,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涉案证据在移送检察机关的时候,必须细致注明相关分析软件、运行环境等细节;除了复制的数据以外,原始数据也需要同时移送检察机关,如检察机关或当事人有异议,则可以交由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所有的这些要求,目的是尽量不破坏原始数据。”张庆华说,公安部门在提取相关证据的时候,一般都会运用专门软件进行读取,不会对原始数据造成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