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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28日
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对小王来说,小王享受了公司的福利;对公司来说,公司通过旅游活动,增加了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提高了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