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全国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于昨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六项决议、两个决定和两个办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法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