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孕期,不是“尚方宝剑” 职工有过错依然能被解聘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06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不续签为由要求其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  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不意味着只要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照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取得了“尚方宝剑”,无所顾忌,但如果存在过错的,照样可以被用人单位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