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82条、《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合同法第365条、第37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对于案例二中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轿车,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物业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小区业主的轿车等财物因被盗受到损失,物业企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主要看物业是否尽到了门卫值班、保安巡逻等防范职责。汽油被盗、轮胎被卸,虽为盗窃分子所为,损害责任应由盗窃者承担,但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后备厢被撬,因有保管合同,业主可按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车盖被高空坠落物砸坏的情况,业主可依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请求相关住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