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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签合同 人事主管辞职索双薪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24日
某商贸公司聘用张女士作人事部主管后,在其推动下公司与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近日张女士却提出辞职,称单位未与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女士称单位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又拿不出已和她签合同的证据,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的损失也不是无法补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张女士的职责之一,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款,这是人事部主管的失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可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赔偿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