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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不为职工参保 职工随时可走人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1日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