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同履行期间是否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1日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法没有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用工的现状。《劳动合同法》为了禁止事实劳动关系、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依据该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是指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已经超过10年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就提出与用人单位改签劳动合同,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