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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跳槽须谨慎 律师建议“三步走”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29日
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劳动者不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如果“跳槽”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待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没有履行程序不告而别,并在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就连新公司都可能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