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心违规违法的“年薪制”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6日
【案例】 2011年12月31日,邹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3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2012年5月,由于女儿突患重病,邹琳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而且已借债无门,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远远未满一年,邹琳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驻马店知名律师点评】公司应当向邹琳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公司与邹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按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邹琳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邹琳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年薪制”不是用人单位减薪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