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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教育督导条例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6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