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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院随意公开患者照片构成侵权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4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